8月20日晚上,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本年度第十八次裁判案件评审。紧接着在8月21日晚上,该组织借助正式平台公布了详细评审情况。此次评审涵盖十项判例,全部源自各俱乐部提交的复议请求,具体关联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以及女子足球超级联赛的赛事争议。评议委员会确认存在一起裁决失误,另外还有一起关于是否构成越位情形的判定,由于当前录像资料无法提供确切依据,为了尊重裁判工作者和参赛队伍,评议委员会决定不认可该判定结果。
需要重视的是,评审团确认,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在主场迎战浙江队的赛事中,主裁判对国安队的张玉宁出示了红牌,将他罚下场的裁决恰当。在这场球赛里,国安队的杨立瑜在禁区内和对方球员争顶时倒地,裁判团队没有启动VAR审查流程,因此没有判给点球。评审团同样认为这个判罚恰当。

本次评审会继续通过线上会议进行,邀请了两位分别来自社会及新闻界的足球公共监督代表和足协纪律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议,会议过程包含集体商议与个人陈述意见两个环节,最终形成评审结果如下:
中超联赛第23轮,天津津门虎与武汉三镇交手,比赛进行到第90+1分钟。天津津门虎队9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与武汉三镇队40号球员拼抢时倒地。裁判员起初没有判罚犯规。后来经过视频助理裁判的介入,裁判员回看比赛录像后,认定武汉三镇队40号球员对天津津门虎队9号球员犯规,并判给了点球。
评议组对此案例达成共识:武汉三镇40号在防守时用手干扰对方队员行进,构成拖拽犯规,由于违规行为发生在防守方罚球半区,需判罚点球,VAR系统介入恰当,裁判员经过场边重播确认改判点球的决定准确无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对阵浙江俱乐部,比赛进行到第85分钟,浙江队4号球员在北京国安罚球区域与国安9号球员相撞后倒地。裁判员起初认定国安9号犯规,但未给予任何纪律处分。随后通过VAR回放,裁判员重新审视比赛画面,最终决定向国安9号出示红牌,将其罚下。
评议组全体成员经审议,确认北京国安9号在未触球状态下,故意以肘部撞击对方脸部,其动作力度明显超出轻微范畴。根据比赛规范,此行为属于严重犯规。VAR的介入恰当,裁判员经过场边重播核查,最终决定向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让其离场,该判罚决定准确无误。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对战浙江俱乐部,赛事进行至第90分钟,北京国安向对方罚球区域发起传球,其17号球员在跃起争抢皮球时,与浙江俱乐部20号球员身体相撞后摔倒。裁判在场边未作出犯规判罚,视频助理裁判也未介入此事。
评议组全体成员经过仔细研究此案例,确认根据当前视频资料,无法证实浙江队的20号球员存在明显的推搡或撞击队友的违规行为,两队球员之间的身体碰撞属于合理对抗范畴,裁判员作出未犯规的裁决应当得到维护,视频助理裁判无需进行干预
赛事第四场:国内足球联赛第二十三回合,青岛海牛队对阵深圳新鹏城队,比拼进行到五十八分钟时刻,深圳新鹏城队的十二号球员在控球向前推进时,与青岛海牛队的二十六号球员腿部发生碰撞,并且倒在了对方球队设置的禁区之内。比赛裁判在场上没有判定犯规行为,视频助理裁判系统也没有进行干预。
评议组多数成员对这起事件看法一致:深圳新鹏城12号进行的带球过人,是符合规则、流畅的场上行为,而青岛海牛26号在防守时,其右腿与对方球员的碰撞导致对方摔倒,属于鲁莽的犯规动作。考虑到这个犯规行为发生在防守方的禁区内,理应被判罚一个点球。如果裁判员在场上没有认定犯规,那么视频助理裁判应当进行干预。裁判员未能当场识别犯规行为和点球机会,并且视频助理裁判的缺席也是不恰当的。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23轮,上海申花对上海海港,比赛第26分钟,上海申花18号球员控球,踏入对方禁区后传向中路,球在空中飞行时,似乎碰到了上海海港3号球员的手臂。主裁判当值未认定手球犯规。通过视频助理裁判系统复核,主裁判观看回放后,认定上海海港3号存在手球行为,给予判罚,并判给上海申花一个点球机会。
评议组全体成员经审视多角度VAR录像后确认,皮球确实触碰到上海海港3号的手臂位置,此行为完全符合手球犯规的认定条件,由于违规动作发生在防守方禁区内,因此应当判罚点球,VAR的介入十分恰当,裁判员在仔细复核比赛录像后,最终认定上海海港3号存在手球犯规行为并判处点球,这一裁决结果完全准确无误。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23轮,上海申花对上海海港,比赛建议第45分钟过后十秒,上海海港七号球员在向前推进过程中,与上海申花四号球员发生身体碰撞后倒下。主裁判在场上没有出示犯规判罚,视频助理裁判也没有介入此事件。
此案例中,评议组多数成员认定:上海申花4号的手臂碰到了上海海港7号的身体,但并未观察到明显的用力或推搡行为属于犯规,双方腿部的触碰也是正常拼抢的一部分,不应算作犯规,裁判员未犯规的判罚准确,VAR无需介入。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22轮,深圳新鹏城对阵成都蓉城,比赛第45分钟,双方在中场争夺足球时,有人体接触的情况出现,成都蓉城队因此掌控了比赛,向前传递球进行攻势,随后取得进球,裁判员当值认定进球成立,视频助理裁判没有进行干预。
评议组全体成员经过商议,得出如下结论:成都蓉城39号在中场区域抢断时,率先接触了足球,其后与对手发生的身体碰撞属于合理冲撞,并未包含任何违规行为,因此不应被认定是犯规动作。紧接着,成都蓉城展开反击并最终取得进球,这一得分应被确认有效。现场裁判的判罚完全准确,无需视频助理裁判进行复核。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19轮,云南玉昆对阵广州俱乐部,比赛进行到第71分钟,云南玉昆队的30号球员攻入一球,裁判认定进球成立。
此案例的判定,关键在于云南玉昆30号在本方传球时,是否处于越位状态这一客观情况,根据目前视频资料,无法得出确切结论,因此该案例不作认定。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19轮,佛山南狮与苏州东吴交手,比赛第57分钟,佛山南狮30号球员在控球推进时,与苏州东吴42号球员产生身体碰撞后倒下,裁判认定苏州东吴42号在本方罚球半场犯规,并判给主罚点球
此案例中,评议组全体成员确认:佛山南狮30号在运球过人阶段已经占据优势位置,苏州东吴42号对其存在违规行为。评议组大部分成员表示球迷网,裁判员当场判罚点球的决定值得肯定。
赛事第十场:女子超级联赛第十六轮,河南万仙山女子足球队对永川茶山竹海澄狮女子足球队,比拼进行到第十九分钟时,河南队发动攻势把皮球送入对方禁区,永川队门将上前拦截时碰到河南队十号选手,裁判认定永川队门将动作违规,决定给予点球机会,同时向永川队门将示警亮出黄牌。比赛暂停前瞬间,河南队长传高空球时,其二十号选手与队友发生身体碰撞,二人拉扯扭打后摔倒在地。
评议组多数成员针对此案例表示:当前视频资料未能明确显示河南女足传中过程中,进攻方20号球员尝试触碰足球未成功,随后与永川队21号球员发生的身体碰撞是否构成犯规行为。裁判员在比赛现场未作出判罚犯规的决定,以及事后认定永川队门将针对河南队10号球员犯规并判罚点球的结果,应当予以认可。